查看原文
其他

独立保险代理人,一场营销体制改革已经到来!

炳瑞律师 炳瑞保险律师 2022-08-05
今天,银保监会出了《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最近比较忙,估计没看专门写分析了,今天抽空说几句观点。
其实最近监管政策出的比较多,连续好几个重磅规定相继出台。但好像我们的市场和媒体的研究一直比较局限,很多人沉迷于政策的大量的细致末节中,缺忽视了监管思路的整体变化。如果我们遵循“一以贯之”的逻辑体系去看,就会发现一个重要事实:
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已经徐徐展开,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!

  1   11月12日: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》
本来,保险中介有三个支柱性规定,分别是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》、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》、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》,分别对应保险中介三大细分行业。2018年,保监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修订,当年就完成并出台了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》、《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》。可唯独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》迟迟未出台,反复征求意见,一直拖到今年年底。
为什么拖了这么久?新规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呢?
最大的变化在市场准入规则。虽然细节变化其实很多的,像是加强内控管理、完善公司治理等等等等,但在我看来都没那么重磅。
而新的“市场准入规则”的变化,堪称整个新规的“龙眼”。新规大幅度放松了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要求,而提高了对股东资质的要求。从过去“机构设立”的审批,变成了“执业许可”的审批。简单来说就是,鼓励市场上的优质公司进入保险代理行业。具体可以参考另外一个新规定,叫《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虽然这个文件还没正式实施,但从公开内容看,市场准入将会大大简化!
(具体分析可参考我们历史的文章:重磅!保险代理人新规落地,百万代理人如何选择?
简单总结一句,市场的门打开了。

  2    12月7日,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》
这份监管规定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。旧规定是2015年的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》,本来有效期只有三年,到2018年就应失效了,但监管一直没有出台新规,导致一年多的时间里,互联网保险没有对应的监管规定,处于“裸奔”状态。
这个监管办法,前前后后征求了很多很多很多次意见(我也记不清多少次了)每次都有新思路、新规定,但征求完意见就没后文了(害我们反复写政策研究报告)
那这个规定,最大的变化在哪儿呢?
很多自媒体都在喊“保险代理人不能做网销了”,其实这个变化真的没那么重磅。对保险机构来说,可能有些硬性规定更让人难受,比如要求销售页面“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”,非销售页面要求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二级等等。如果再加上《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》的规定,整互联网保险销售有非常严苛的规定!
但尤为让我关注的是,这份新规定删除了可售产品的限制!
坚持万能险、投连险等“理财类”保险不能网销,这是从2015年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》以来,监管一直坚守的规则。包括历年那么多次征求意见稿,都没有打破这个规定,可这次新规放开了,这个就非常有意思了。
以前,像是万能型、投连型的年金险、终身寿险、两全险、终身重疾等等,都是线下代理人的核武器,是每年开门红的重头戏,可以后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。这简直动了营销人员的奶酪。
我们设想:如果借助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流量,保险公司就可以绕开保险代理人,直接向客户销售这些产品。
这种模式一旦成熟,保险公司可以 部分摆脱对保险代理人的一来。这种事并不是没有发生过,2014-2015年期间,由于某平台网销万能险太火爆,很多保险公司砍掉银保甚至部分个险的额度而支持网销,直到后来被监管叫停。
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,凡是以后代理人给你推荐的保险产品,互联网上都能找到类似的产品,而且价格还便宜、投保还简单,你会怎么选?
如果结合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》的趋势再想想,互联网行业巨头拿到保险中介牌照之后,通过互联网销售,整个中介行业会发生什么变化?
(具体可见我前几天的文章:最新!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》逐条对比与评析!

  3    12月24日,《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》
我估计很多人还没有拿到这份文件,但实际上今天已经下发了。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”的概念,提了很多年,不过正式文件这是第一份。这个新规定中,最引人注意的是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”的角色定位:不设层级、不建团队、不搭架构,个人保险代理人都是单兵作战,直接与保险公司对接。
我们群(炳瑞险法研讨群)里一直在讨论是否可以“一对多”的情况:一个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,能不能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人身险产品?
实际上这是不可以的。因为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: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,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。
所以,一对多肯定不行!
但其实这并不是这份监管文件的核心。这份文件的重要意义在于:
监管在尝试探索一个新的营销体制,推动现行营销体制的改革。
这份文件实际上是一系列监管规定的“桥梁”和“节点”。或者说,监管关于保险中介行业的各种各样的文件,其最终目的、其瞄准的对象,实际上力图改革整个现行的寿险行业营销体制。
我们现行的营销体制,是友邦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带入中国的。这种传统的、依赖于“等级制”的传统营销体制,在发展了几十年后已固若金汤。监管曾尝试多次想推行改革,但其中各种利益纠葛,改革一直未见成效。就连这个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”从2015年就在提,一直喊到现在才出台。
很多人认为,失去了“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”的独立代理人,没有什么实质意义:因为市场上现存的大的团队长、大总监都很少自己去做业务了,他们每年拿着高额的管理利益日子已经很舒服了,压根不会跑过去做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”,所以,这份规定只是“噱头”。
但我要说的是,但这种观点是短视的。因为监管的目的,根本就不是吸引”现存“的大型队伍。监管看重的是未来,吸引一些高知分子,尤其是有资源、有知识、有能力的新型人才,这种人能直接与保险公司谈合作,保险公司给他们足够高的佣金,而监管则支持他们自主创业,独立成长。
他们有能力真正的研究保险产品、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保险方案,他们能获得大量客户,所以他们能从保险公司拿到更丰厚的佣金。而保险公司,则省去了一大部分机构管理的费用,虽然给的直接佣金多了,但实际上管理成本大量减少。这其实是一种双赢。
后续,监管肯定会出台类似于《保险销售能力分级体系管理规定》(这个文件名称是我杜撰的哈)的文件,促进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分级管理。
保险营销模式的改革在即、营销队伍的优胜劣汰、市场出清即将徐徐展开。

  4    12月24日,财政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——保险合同》
估计注意到这份新准则的人不太多,毕竟属于财会类规定。但我觉得可以关注一下。按照这份新的保险合同准则,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收入的时候,必须剔除投资成分,而且不再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,对具有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采用新的计量方法。
换成人话就是,以后卖的带有长期储蓄性质的保险中,只有“保险保障”部分对应的保险费才能计算为保费收入,其他带有分红性质的不能计算为保费收入。
保险公司向做大保费收入怎么办?
一条光明大道:多销售保障型产品,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险、普通定期寿险等产品,而尽量不要过于依赖于高现价的分红险、万能险,因为这些产品中很可能有一大部分保费,将不再计算为保费收入。
资产负债表要想好看点,你就得正儿八经的承担风险保障的责任。

说了四个规定,我写了这篇小的文字(实际上不止四个,因为我们参考的各种已出台、未出台、已废止的规定很多),最后跟大家勾勒一个展望(拟监管视角):在未来的保险营销中,保险公司在不断推出更多真正提供风险保障的产品,保险营销人员可真正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保障方案,客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平台便捷投保和接受服务。未来,没有欺骗隐瞒,没有误导,没有想买个保障结果一堆人给你推销理财,没有天天给你讲“保险收益率”。保险成为你的生活所需,而且保险也能真正为你提供保障。

保险中介行业,新时代已来!!

THE END


文字/ 炳瑞律师

排版 / 张布点



 炳瑞的险法工作室

微博:炳瑞律师

知乎:炳瑞律师

今日头条:炳瑞保险法律师

微信:private-lawyer



欢迎加入

炳瑞险法研讨群
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